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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規定辦理扣(免)繳申報。,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檢健檢,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,核屬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。該分局說明,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公、教、軍、警、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,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,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,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。惟營利事業於雇用勞工時,營利事業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,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,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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